为了规范我校信息化校园的项目建设与管理,有效地实现全校信息软硬件资源的有机集成和共享,根据国家教育部及工信部的有关管理办法及标准,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分步实施”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直接应用于全校性的管理、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各类应用信息系统以及相关硬件设施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信息化建设规范,以便各个应用系统能有效地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同时控制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延长应用系统的生命周期。
第三条 南京财经大学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颁布学校的信息化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南京财经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处(以下简称信管处)负责对项目的申请、立项、检查、评估验收等全过程实行跟踪管理及技术支持。
第四条 对于涉及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软硬件的开发、升级与购买,各相关部门必须在立项前向信息化办提交项目可行性报告及实施计划报告,由信息化办审核并提交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立项实施;对于未报批的项目,信息化办可不予验收,学校财务将不予费用核销,信息化建设管理处将不予网络环境实施支持及信息系统的托管,由此所引起的无法与其它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等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条 信息化建设的项目立项报告中必须明确该项目实施方案、所涉及软硬件系统、经费预算、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和实施小组成员,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和实施小组成员的组成参见本规定的第三章。
第六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校信息化建设编码标准的要求,接受信息化办的管理和评估,项目施工结束后由信息化办
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符合信息化建设标准和要求的方可结束项目,凡不符合标准规范的项目则一律不予验收通过。
第七条 已验收合格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相关软件必须作为学校的公共信息资源集成到学校的公共数据平台上,其使用和管理的
权限仍归各有关单位所有。同时按照信息的产生源落实好信息及系统的维护和权限管理,保证信息更新的一致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与信息化项目建设相关的技术文档资料(主要包括需求
分析报告、设计说明书、验收报告等)应按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要求送至信息化办进行备案归档。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的管理
第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是实现校园信息化的基础,计算机软硬件更新变化迅速,所以必须对其规划设计、选购和使用进行必要的规范和统一管理。
第二条 各单位购买系统软硬件(如服务器、网络交换机、网络存储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等)应选择市场的主流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并满足信息化校园网络建设的接入标准。
第三条 为避免重复建设,信管处将统筹建设面向全校师生的公共基础应用系统,包括公共数据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信息门户等。
第四条 在校园基础建设工作中应统一考虑强弱电的规划和相关布线,设计图纸应经信管处审核,工程完工后需提交布线图和测试报告,经现信管处备案后方给予开通使用。
第五条 各单位在自行改造和新增网络布线时,应先到信管处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提交施工图和测试报告,并经信管处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校园网。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人员组成
第一条 信息化人员是指参与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的所有人员,为了保证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顺利推进,必须加强信息化人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总体建设规划由信息化办人员负责制定,具体业务部门的管理系统的建设规划由业务单位与信息化办人员共同负责制定。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由该项目的领导小组指导,该项目领导小组成员一般由具体业务部门和信息化办负责人组成,项目领导小组的组长原则上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由该项目实施小组成员负责,实施小组成员由信息化办的技术骨干和业务部门系统管理员组成。与学校公共数据平台紧密相关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人由信管处技术骨干承担,具体业务部门管理员在其指导下展开业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业务部门的管理员必须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熟悉本单位的业务流程,具备相应系统的管理和维护能力。在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保证管理员有足够的参与时间,在业务管理员不能胜任其工作时,信息化办有权建议业务部门更换相关人员。
第六条 信息化项目实施完毕通过验收后,业务单位和信息化建设管理处、图书馆、经管实验中心按照信息系统托管的相关规定办理信息系统托管手续,所建设的信息系统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具体的托管规定由信管处负责制定。系统管理过程中,信息化办将定期组织针对业务管理员的分项考核,并把考核结果提交相应部门。
第四章 信息标准和编码的管理
第一条 信息是校园信息化建设的基本资源,为了高效地实现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信息化办必须跟踪信息标准和编码制定与修改的全过程。
第二条 信息的编制要符合统一管理原则,信息化办对信息标准的编制过程实施统一管理,落实相关编制代码的具体编制单位,协调编制之间的冲突,有权责令编制冲突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制定、完善和发布信息共享和交换的标准。
第三条 信息编制要符合唯一性原则,如:学号和工号是所有学生(包括留学生、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短期培训等)和教职员工(包括在编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在校期间的唯一身份标识,单位编码是各单位在校内的唯一身份标识。
第四条 各类编码的具体编制单位在编制代码过程中均需遵照信息化办发布的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所有的编制均需到信息化办进行备案,代码编制完成后不得自行更改,如确需变更编码规则,应事先与信息化办联系,在征得信息化办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修改。统一编制完成后的代码将作为规范增补进信息共享和交换标准。
第五条 信息编制要符合使用性原则,即各单位在使用涉及个人的基本信息和单位代码时,应直接向具体编制单位索取相应代码;各单位应用信息系统的开发,应将学号、工号、单位编码均设置为不可更改,所有个人信息均应以学号或工号作为主索引字段。
第六条 信息编制要符合共享性原则。在代码统一编制完成后,在已开发的应用信息系统中,若所包含的信息编码规则与统一编制后的信息编码规则不一致,则应使用统一编制后的信息编码规则对原有信息系统重新编码;新开发的应用信息系统必须使用统一的信息编码规则。
第七条 学校各类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符合以上编码标准原则,凡不符合以上原则建设的信息系统,将不予验收合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中涉及到的相关的信息标准和编码将以信管处实时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为准。
第二条 本规定由信管处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财经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处
2016年11月